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類型:行政處罰
案例報送單位:清遠市清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供稿:清遠市清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遠堅
審稿:清遠市清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彭健聰
檢索主題詞:行政處罰 招標投標 保密 泄露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介紹
某招標代理機構于項目中標結果確定前,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發布的開評標過程公示資料中,泄露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的規定。
(二)調查與處理
2024年7月5日,某項目于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公告,項目于2024年7月29日開標,7月31日公示開評標過程資料和中標候選人,在開評標過程公示資料上顯示,有2處泄露評標專家姓名信息。
由于該項目在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質疑和投訴,未影響中標結果,我局根據本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B101.50,確定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從輕,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的行政處罰。
(三)法律分析
為規范調整招投標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設立了行政處罰,參考我市權責事項清單,對應該行政處罰的違反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本案中,某招標代理機構在開評標過程公示資料上泄露評標專家姓名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的規定,雖未影響中標結果,但違法事實清楚,違法行為無法更正,存在一定社會影響,因此我局對當事人按照從輕裁量檔次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這一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評標過程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通過保密措施避免利益相關方干擾評標專家,減少人為干預或賄賂的可能,確保評標過程不受外界因素影響。若此階段名單提前泄露,評標專家可能受到外部不當干預,進而影響評審結果,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環境,破壞招標投標制度的公信力。因此,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嚴守保密原則,以嚴格審慎的態度開展招投標活動,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將繼續嚴厲打擊違反招投標市場秩序的行為,歡迎社會各界監督,并積極反映相關線索,共同整頓建筑市場,舉報電話:0763-3338790。